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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30     文章来源:    浏览:

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章程

 

经研究所202135日职代会讨论,2021311日党委会研究,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章程发布实施。

序言

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其前身是原山西省第三农事试验场,经多次更名和改变隶属关系,1979年划归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2019年山西农业大学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合署,成立新的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所全称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简称山西农大高寒所。

英文全称 High Latitude Crops Institute , 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HLCISXAU

研究所网址为http://ghs.sxau.edu.cn

第二条 研究所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东路18号。在山西省朔州市毛家皂镇和大同市平城区小南头村设有试验研究基地。

经山西农业大学批准,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办学地址。

第三条 研究所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财政拨款)类,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03万元。

第四条 研究所由山西农业大学设立,接受山西农业大学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研究所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研究所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与研究所对外均为法人,独立自主办学及开展科研活动,独立承担责任。对内依照学校和研究所章程明确权责划分,建立学校目标管理、部门协调服务、研究所实体化运作的新型法人治理体系,实现“大学一体,法人主体”治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统筹管理全校编制和财产,明确校所责权划分。

学校把编制统一下达给研究所,并对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予以明确。

学校拥有校内财产的处分权,研究所主要资产由学校投入。

学校保留规划制定权、研究所领导考核权、研究所办学绩效评估权等,将其他管理权下放到研究所。

第八条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所章程,尊重研究所的主体地位,依法实行目标管理和穿透式监管,主要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依章监管、科研及办学质量评估等管理职能。

第九条 研究所对外具有法人人格、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对内根据学校规定,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享有所内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拥有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学科建设权、科研管理权等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研究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所章程,对接学校发展规划,结合研究所实际确立发展目标,实现办所宗旨;完善二级机构法人内部治理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

第三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研究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解决国家和我省马铃薯、杂粮、黄花产业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开展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承担国家和我省的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项目,结合本所科研方向和创新项目,开展技术集成、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服务,为政府部门和公众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发挥专家、平台、资源优势,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培养任务,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交流合作。与国(境)内外大学、其他科研机构、地方、企业开展合作,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十六条 研究所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机构、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十七条 研究所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研究所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研究所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研究所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研究所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研究所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研究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研究所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研究所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

(二)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研究所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按照学校和研究所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

(三)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

(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五)工作作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

(三)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

(四)开展国(境)内外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

(五)研究人员的引进、培养,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人员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

(六)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所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所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所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研究所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研究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研究所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二)研究人员引进、培养,研究人员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违规、违纪惩处;

(三)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

(四)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

(五)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

(六)研究所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研究所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研究所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研究所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书记或所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所长、副所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所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所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二十八条 所长是研究所拟定的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所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研究所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研究所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计划;负责研究人员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研究人员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研究所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研究所资产;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做好研究所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研究所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研究所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研究所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研究所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研究所党支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所长任期内与山西农业大学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实行所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中期考核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所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研究人员、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研究人员、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四)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对学科布局、科研团队和研究方向的确立与撤销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完成党政联席会委托的其他评估事宜;

(五)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考核、结题验收、品种审定、成果鉴定和报奖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六)对研究所研究人员的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七)对研究所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凡属于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前,应当经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所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研究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所长工作报告,对研究所的办所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研究所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决定研究所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研究所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十四条 研究所工会是研究所党委和学校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研究所共青团在研究所党委和学校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团员合法权益、提高团员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研究所教职工包括研究人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七条 研究人员应具有独立开展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能力,并以科学研究、科研育人为主要工作职责。

研究所教师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保障。教师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任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 研究所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研究所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参与并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研究所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研究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研究所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科研水平;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研究所声誉,维护研究所利益;

(四)遵守学校和研究所规章制度;

(五)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研究所建立教职工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山西农业大学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岗位比例,建立健全人员聘任、职称晋升、考核评价、进修培训、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研究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四十二条 研究所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采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灵活的用人方式,实现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岗位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采取分类评价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山西农业大学的有关规定,研究所自主建立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鼓励创新创造、适应发展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研究所对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以及研究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研究所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所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研究所改革科研人员评价,把学术道德作为第一标准,破除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评价方式。

第四十七条 研究所逐步提高与研究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研究所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积极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 研究所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研究所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研究所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研究所开设银行零余额账户、基本户、工会账户,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及学校下拨给研究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

研究所自主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开展财务核算,编制财务决算、综合财务报告和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五十三条 研究所通过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取得其他收入,自主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和按预算批复使用资金。

第五十四条 研究所作为政府采购实施主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标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研究所资产是研究所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研究所对学校划分给研究所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自主制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按照学校授权,办理产权登记,对外出租出借资产。负责对划分给研究所使用的各类用房、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为科研、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 研究所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研究所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工作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研究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九条 研究所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与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研究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山西农业大学决定终止;

  2.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终止;

  3. 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研究所终止,应报山西农业大学审查批准。

    第六十三条 山西农业大学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研究所在山西农业大学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山西农业大学审查。山西农业大学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研究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农业大学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学校章程不符合的;

    (三)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研究所运行的基本规范,在研究所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山西农业大学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西农业大学高寒区作物研究所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西农业大学核准之日起施行,由研究所向社会公开发布。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寒区作物研究所   地址:山西大同市迎宾东路18路 邮编:03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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